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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考试题库及答案

本题库共有【75】题,答题练习    

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和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桩工成孔机械在本市初次使用前,其产权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应当一并负责其调试、附着、顶升、下降和拆卸。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应当编制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在内的安装、拆卸方案,并报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安装和拆卸作业。

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调试、顶升、附着、下降完毕后,应当经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验收活动进行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由检测责任人签字,并对检测结果负责。第五章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其中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情况进行检查、抽查。第六章法律责任

施工机械安装单位违反《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不编制安装、拆卸方案、不制定施工安全措施而安装、拆卸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程监测单位违反《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出具虚假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桩工成孔机械在本市初次使用前,未办理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监测单位违反《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将其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监测单位违反《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发生施工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在本市参加投标活动的资格或者不得在本市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施工单位违反《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发生施工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所称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4年6月21日修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工业、商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政府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本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负责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