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实施细则考试题库及答案
领导干部和公安机关内部人员,依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开展的执法办案、审核监督活动,应以组织名义和书面形式进行,口头进行的,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应当做好工作记录。
警务公开、政务公开、法律咨询行为应与干预、插手和过问案件严格区分,告知当事人合法的咨询、诉求解决、权力救济途径的,不予记录。
党政机关、行业协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公安机关聘请或委托的特约监督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照工作程序研究提出的参考意见,不予记录,但相关材料要装入侦查内卷。
填写《记录表》。公安民警和执法办案部门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遇有或发现领导干部干预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形时,按照要求在山西公安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进行如实填报。
对于情节严重,或者重大干预、插手或过问案件的情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实行一事一报,及时审查移送。
严格落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记录表》及相关书面材料、电子数据应当装入侦查内卷。
纪检监察部门严格落实违纪违法案件“一案三查”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坚决遏制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等问题发生,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切实推动“三个规定”的全面落实。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形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绩效考核体系,并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案、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全市公安机关要将执行“三个规定”情况纳入民主生活会、基层组织生活会及年度述职述廉报告会,主动报告个人执行“三个规定”等制度情况。
公安民警与特殊关系人的接触交往行为规范,严格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执行。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公安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行为,应当强制记录:
各级公安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应当强制记录:
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工作职责或受组织委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不予记录: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依照以下方式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公安机关内部、外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不当接触的线索进行处置:
为切实防止我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干预公安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防止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规范公安民警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