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考试题库及答案

本题库共有【81】题,答题练习    

现场指挥部应当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现场指挥部应当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的救援命令;

现场指挥部应当划定警戒区域,隔离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现场指挥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现场指挥部应当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及时疏散和安置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周边人员;

现场指挥部应当实施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调用和征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决定;

现场指挥部应当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可以设立综合协调、现场救援、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专业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用品。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根据救援命令参加应急救援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审核后给予合理补偿。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专家意见决定暂停或者终止应急救援。

经评估具备恢复施救条件的,应当继续实施应急救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用、征用所需装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应急救援物资。接到调用、征用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应急救援物资征用协议。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视频、图像、数据信息等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抚恤和进行伤残评定;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对违反《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规定,迟报或者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规定,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规定,不服从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接到现场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上报告事故情况。

《办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等方面要履行的职责给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