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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考试题库及答案

本题库共有【44】题,答题练习    

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当地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开展科普工作。

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资源,结合居民的生活、学习、健康和娱乐等需要,开展科普活动。

各级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技术学校应当采取科技咨询、宣传培训、远程教育、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普及农业科技知识,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

企业应当结合技术创新,组织职工开展技能培训和技术竞赛等群众性科技活动;有条件的应当建立科普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支持和组织科技人员、教师、学生和医疗卫生工作者开展科普活动,进行科普宣传;适宜向大众开展科普教育的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标本室和陈列室等应当向社会开放。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培养其爱科学、学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兴趣,提高其科学思维能力、动手能力和创造能力。

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青少年宫、文化馆(站)、天文台(站)等科普场所,应当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节假日应当免费向中小学生开放。

各种报刊应当开辟科普宣传专栏、专版,电台、电视台、计算机网站应当开设科普专题节目,影视作品的生产、发行、放映单位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工作,出版单位应当多出版适合大众和少年儿童的科普读物及音像制品。

新闻单位及其工作者应当坚持科普宣传的科学性、准确性,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公园、机场、车站、码头和商场等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在所管理范围内开展科普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科普经费的投入,将科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体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安排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用于科普工作。

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也应当安排适当经费支持科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按照市场机制兴办科普事业,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鼓励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依法捐助,支持科普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加快对科技馆、博物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青少年宫、文化馆(站)、图书馆、科普画廊、科普教育基地等科普场所的建设、改造和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普队伍的建设,改善科普工作者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逐步提高其待遇。

以科普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罚。

克扣、截留、挪用科普经费或者捐赠款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擅自改变科普场所性质,侵占科普场所、设施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为了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