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考试题库及答案
音像记录信息应当按照证据审查与认定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音像记录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复制,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者损毁。
行政执法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未能记录,或者记录信息丢失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行为结束后立即报告,说明并记录有关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正式移送的相关材料,经依法审核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制审核的具体范围由本系统省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国家、本省规定,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执法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确定具体负责法制审核的部门、机构或者法制审核人员。在进行法制审核时,可以征求本行政执法机关法律顾问、专家的意见。
负责法制审核的部门、机构应当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是指有权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本系统上级行政执法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督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监督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或者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处理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依法责令改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的部门发现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的,由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中的期限以时、日、月、年计算的,期限开始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耽误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因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是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7月26日通过的条例,于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