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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完善考核标准,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奖惩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问责。
- 2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贵州省)实际,制定《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评比、认证的监督检查。
- 4本省(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5《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