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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A)六十日内

(B)五十日内

(C)四十日内

(D)三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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