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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3日,时任湖北省通城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的戴某向某科技公司董事长潘某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24年5月,未约定借款利息,至案发时仍未归还。按照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戴某的行为违反了。( )

(A)生活纪律

(B)工作纪律

(C)政治纪律

(D)廉洁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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