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B县副县长李某,中共党员。2018年3月,该县C 建筑公司经理王某在承建B县政府大楼期间,为了感谢李某在其承建过程中给予其的帮助,送给李某2万元。同时,李某和王某签订了虚假的借条,将借款时间写为2018年3月, 并订立了"攻守同盟"。李某的行为属于( )。
(A)因未被组织初核, 故不违反政治纪律
(B)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 掩盖事实
(C)串供并伪造证据
(D)包庇同案人员
参考答案
(A)因未被组织初核, 故不违反政治纪律
(B)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 掩盖事实
(C)串供并伪造证据
(D)包庇同案人员